江苏省国资委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003 公开日期: 2024-01-09
发布机构: 江苏省国资委 文号:苏国资规
时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9 10:49 浏览次数: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案件管理组织职责。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案件管理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事前风险防范,积极做好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案件管理情况汇报,加强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领导法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法务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二、健全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集团与子企业之间案件管理职责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和管控措施,细化案件管理流程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建立常态化法律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机制,针对共性风险通过印发提示函、案件通报、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种手段妥善解决。加强积案清理,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对接,及时填报案件数据。省属企业应研究分析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形成上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每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三、加强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各省属企业应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遴选外聘法律顾问单位,落实保密管理等各项要求。省属企业法务部门扎口管理本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制定统一的遴选制度、考核评价办法、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法务部门要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要结合有关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审慎确定诉讼策略,严禁以“案件外包”等形式转移责任。鼓励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或直接代理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禁消极处理、放任不管。

四、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各省属企业要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要求,凡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涉案金额达到省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单位、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报备内容包括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发案原因、应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等,报告附企业法务部门法律意见书,并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省属企业报备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各企业要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督办机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五、完善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各省属企业应建立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省属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提示重大法律风险,持续推进省属企业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国资委可参照制定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此页无正文)

省国资委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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